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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06浏览次数:字号:[ ]

 

 

 

 

建政办发〔20114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始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建始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建始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99号)和《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建政办发〔2008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工行为在建始县境内建设领域(含中央、省属、外地招用农民工的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设领域,是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扶贫开发、通信、电力、烟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招用农民工的企业。

第三条  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建设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必须向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拖欠工资的书面承诺,未作出书面承诺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凡克扣、拖欠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企业,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第四条  规范工程分包。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工程分包时,应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禁止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等级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工程款、劳务费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写进工程分包合同,并对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分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代承建企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建始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表》核定的金额到指定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甲、乙双方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8%缴纳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银行设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尚未竣工的,由施工企业自本办法实施30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补缴工资支付保证金。逾期不缴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负责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必须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收款凭证,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若发证机关把关不严,对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业主和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负责追讨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并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并相应冲减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冲减后,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补缴。施工企业未在30日内补缴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按照如下程序清算处理: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地显著部位公示10天,公示的内容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的结果等情况;

2、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凭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清算工资保证金请求,并提供公示结果;

3、经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保证金或余额计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设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否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是招用农民工的建设企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应监督建设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应督促建设企业及时清偿,并将拖欠情况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明确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并告知本企业全体职工。同时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制度。企业应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并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所有企业均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一条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严禁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因支付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产生工资纠纷的,由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纠纷由企业与“包工头”或其他组织、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制度。企业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树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牌”,公布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劳动保障等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3223749)。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企业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可先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并依法对责任企业予以追究和处罚,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应及时受理,对于事实清楚,企业无故拖欠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农民工生活确实无基本保障的工资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裁决企业先行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不依法执行用工和工资法律法规的企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对信用差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建设行政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

第十六条  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交通、水利、教育、扶贫开发、卫生、通信、烟草、电力、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中心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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